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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公开
 
规章制度
国有资产招商(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日期:2014-05-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杭州市运河综合保护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系统各单位招商(出租)管理,通过公开招商,规范流程管理,实现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行和保值增值,参照杭国资营〔2010〕60号《关于印发规范杭州市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杭国资发〔2013〕19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房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集团现有管理体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级、直属全资(控股)企事业单位及其以下各级子公司和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国有资产招商(出租)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出租)”是指集团系统各单位在保证自身办公、经营需要的前提下,将物业资产部分或全部出租给承租方,以取得收益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资产”主要包括商业性用房、办公性用房、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场地等以及由集团出资的实际持有和使用的物业。

第四条 集团本级及各单位分管或托管的国有资产招商(出租)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开透明、程序合法、管理规范”的原则,通过市场公开招商(出租)的方式确定承租方,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资产旅游处是集团招商(出租)的监管机构,对集团下属各单位招商(出租)行为实施指导、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企业自身实际,设置或落实负责招商(出租)的部门和专(兼)职人员,健全工作流程,落实工作职责,负责本单位自管或托管资产的招商(出租)工作,确保工作各项流程规范有序进行,实现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

第三章  招商(出租)方式

第七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原则上都应实行统一的公开招商(出租)。各单位应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或其他专业媒介发布租赁信息,广泛征集承租方,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交易的应按照其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

第八条 对单项合同年租赁底价超过30万元(含)或租赁合同总价超过100万元(含)的项目,原则上应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特殊情况无法进场交易的,经集团决策会议审议可通过“非独家代理”或“自主招商”等方式,开展公开招商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应从严控制协议租赁,遇有特殊情况不宜公开招租或采用协议租赁方式的,如缺乏竞价条件的,或需要引进知名品牌的,或符合旅游发展、便民服务类等招商项目,须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经集团决策会议审议通过,并将租赁相关信息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招商(出租)流程管理

第十条 合理确定租赁底价。各单位应根据拟出租房产的评估价值或其所在地段、同类房产租赁市场价格等,提出出租房产的租赁底价。对于租赁面积小、租期较短、业态特殊、暂无市场参照价格等特殊情况,应加强市场调研和类似市场租赁价格的信息采集与分析,综合研究确定租赁底价。根据整体或个体招商的需要,各单位应制定包含招商方式、租金、支付方式、租期、业态规划、递增方式、履约保证金、物业管理模式及费用支付等内容的招商方案,上报集团决策会议审议通过,并报送集团资产旅游处备案。

第十一条 经审核通过的招商方案即为下一步招商(出租)工作的标准要求。若因特殊原因,与招商方案相关政策出现不符的情况,应报经集团决策会议审议通过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房产租赁期限原则上控制在3-5年;如因承租方投入较大资金用于特定用途改造等特殊原因的,经集团决策会议批准,可适当延长租赁期限,按租赁合同约定执行。租赁期限届满继续招租的,应重新进行公开招租。

第十三条 对单项合同年租赁底价超过30万元(含)或租赁合同总价超过100万元(含)的项目,各单位负责招商(出租)的部门,应填报《整体(个体)招商(出租)项目审批备案表》(附后),并附支持性文件,经集团分管领导、董事长审核批准,报送集团资产旅游处备案。

第十四条 《整体(个体)招商(出租)项目审批备案表》审核通过后,各单位招商(出租)部门应及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各单位应制订统一的租赁合同文本格式,合同应包括如下内容:房产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装修条款及安全责任;提前终止约定;转租行为约定;违约责任等。

第十五条 在租赁用途方面,需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培育特色经营。严禁将房产向存在消防隐患、污染排放风险等行业出租。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国有资产的权属管理、财务管理、物业管理,做到权属清晰、账证一致、安全措施到位。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加强国有资产信息动态管理机制,指定专人每月填报更新资产报表,确保房产信息的完整、及时、准确。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及时掌握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做好租金催缴、房产维修等工作,确保收缴率,严禁隐瞒、截留经营性收益等行为。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对国有资产招商(出租)及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分析,并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单位(含下级子公司)的物业经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集团资产旅游处和本单位董事会。

第二十条 招商人员应树立廉洁自律的职业精神。集团监察(纪检)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单项合同年租赁底价超过30万元(含)或租赁合同总价超过100万元(含)的项目,应进行全程监管,确保招商(出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招租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租赁价格明显低于同类房产租赁价格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且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发生的招租行为及租赁合同,原则上维持现状,待原租约履行完毕后,一律按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整体(个体)招商(出租)项目审批备案表

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