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运河旅游网 返回首页-->
首页   >>   政务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政务信息公开
 
规章制度
委托中介机构审核业务考核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2-12-21

市运河综保委(集团公司)委托中介机构

审核业务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介机构参与市运河综保委(集团公司)投资项目审核工作,保证审核质量、审核效率,提高运河综保工程投资效益,根据杭运保〔2012〕15号《关于印发〈杭州市运河综保委(集团公司)工程造价咨询及招标咨询中介单位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运河综保委(集团公司)计划综合处(以下简称计综处)作为考核管理部门,对中介机构的审核质量、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 审核质量管理

第三条  中介机构在接受项目审核委托任务后,应在5日内,向计综处提交项目审核实施方案和审核人员名单,应委派投标时指定的审核人员从事该项目,不得将审核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若因特殊情况,需增加或调整审核人员,需要事先书面说明缘由,征得计综处同意。

第四条  中介机构或其派出审核人员与被审核项目相关的单位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与被审核项目相关的单位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该中介机构应当主动回避。上述情况中介机构应书面上报计综处。

第五条  中介机构受市运河综保委(集团公司)的全权委托,应独立公正开展审核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法规和执业规范,对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负责。中介机构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有效资料,遵循委托合同的要求,认真开展项目审核服务,对初审或终审项目审核准确率应控制合同要求之内。

第六条  中介机构如果遇到审核资料不完整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催报资料函,同时报计综处备案。补报资料由计综处进行接收登记并转交中介机构。催报的资料在规定时间未上报的,中介机构应及时向计综处汇报。

第七条  中介机构定期(一个月)向计综处提交月度审核情况汇报,或按计综处要求时点提交审核情况汇报,情况汇报主要反应审核中的问题及处理方法、存在的争议问题等,以便计综处及时掌握项目审核情况。

第八条  中介机构在审核过程中遇到紧急或重大事项应及时向计综处书面反映,计综处组织相关单位或部门协调解决,必要时外聘专家或提交市运河综保委(集团公司)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策。

第九条  中介机构完成的初审或审核报告,必须经公司内部审核人、部门(项目)负责人、单位总工三级复核( 填写中介机构三级复核流转单),交初审或审核报告的同时提供争议问题处理、完成造价指标统计等内容。

第十条  中介机构在完成受托项目审核后,应及时整理项目审核资料、审核工作底稿、取证记录、会议纪要、往来联系函等资料,根据市运河综保委(集团公司)的资料存档要求配合计综处做好归档工作并填好档案移交登记表,不得遗失应返还的项目审核资料。

第三章 审核进度管理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接受审核委托任务,需签署委托合同书,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审核。中介机构应根据委托合同时间要求,制订审核进度计划列入审核实施方案,报计综处批准。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提交审核汇报中需报送在审项目进度情况。若确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核期限的,中介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计综处提出书面申请,计综处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调整审核进度计划,确保项目审核在计划时间内完成。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计综处定期或不定期(一般为一个季度或以上)组织对中介机构进行工作评价与考核。具体就中介单位的人员配备、审核程序、审核质量、审价进度、服务能力以及廉政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对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对考核突出的中介机构将予以表扬,对于考核差的中介机构将予以批评、处罚、淘汰。

第十四条  若无特殊原因,中介机构不能拒绝或推托计综处分派的项目。如确实无法承担该批业务,应在接收工程资料前提交书面说明,计综处将该批业务另行分派。中介机构出现该类情况在同一轮协议期内不得超过二次,否则取消其以后承接审核业务的资格。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未委派投标时指定的审核人员从事该项目,且增加或调整审核人员未书面说明缘由征得计综处同意,将暂停委托业务资格,进行整改,如整改不力,将取消其以后承接审核业务的资格。中介机构将审核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将取消委托资格和下轮审核业务入库投标资格。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的审核工作程序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执业规范要求,如未切实落实内部三级复核制度,将暂停委托业务一个季度,进行整改。如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将取消委托资格和下轮审核业务入库投标资格。

第十七条  市审计局、计综处将组织人员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部分审核项目进行全面重点复核或复审,可采取一定比例随机抽取项目,也可对重点或特殊项目直接指定。若无特殊原因,复核误差率超咨询服务合同规定的扣减30%业务费,一个服务期内累计三次超咨询服务合同规定误差率取消委托资格和下轮审核业务入库投标资格。在复核或复审发现中介机构审核重大问题,将取消委托资格和下轮审核业务入库投标资格。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审核报告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违约。若无特殊原因,除按合同规定进行罚款外,违约两次暂停委托一个季度;违约三次暂停委托两个季度,并予以通报;违约三次以上取消委托资格和下轮审核业务入库投标资格。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应确保项目审核工作质量,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审核工作。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只能提供给市运河综保委(集团公司)计综处,不得自行提供给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对提供虚假审核报告、或自行对外提供审核报告的可中止审核委托协议,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计综处在对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和考核中发现问题,将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如中介机构拒绝或不能有效整改,将取消委托资格和下轮审核业务入库投标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及审核人员应严格执行审核纪律,不得以任何名义索贿、受贿、接受馈赠,不得参与可能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若因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及违反回避制度造成审核结果严重失实的,将扣除该项目的审核费用,并取消委托资格和下轮审核业务入库投标资格,同时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如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运河综保委(集团公司)计综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